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审字第00068号
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玉清,主任。
被申请人:何胜旺、张倩。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计生征字(201403)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桐计生征字(201403)0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中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