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袁张营村第六村民组与被告周文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5:35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262号
原告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袁张营村第六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周鹏,198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
诉讼代表人周留伟(又名周刘伟),1979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赵峰,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车站路9号。
被告周文亭(又名周海东),男,196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袁张营村第六村民组与被告周文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袁张营村第六村民组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袁张营村第六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袁张营村第六村民组承担。
审 判 长  吴玉东
审 判 员  李娅琳
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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