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固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崔某甲,女,1948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文盲,住固始县。
被害人吴某某,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文盲,住固始县。
上列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1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崔某甲、吴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丁中亚,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牌号为皖NK1633的蓝色重载自卸货车,途径固始县陈集镇土楼村李营组乡村土路时,从西向东行驶,发现其前方崔某甲、吴某某向其拦路收费,为逃避收费,赵某某在明知驾驶的货车会对前方拦路收费的崔某甲、吴某某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仍故意加大油门强行向前行驶,致使崔某甲、吴某某两人双腿被货车轧伤,后经鉴定,两人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崔某甲、吴某某及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其当庭辩解称,不是故意伤害二被害人的,是二被害人从车后面追上来造成的,他当时看不清。
经审理查明,固始县陈集镇至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公路禁止通行期间,通过该路段的车辆,可以从陈集镇土楼村李营组土路通行,该组村民组织在该路段拦车收费。2014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牌号为皖NK1633的蓝色重载自卸货车,从西向东行驶,途径该路段时,发现其前方有人向其拦车收费,为逃避收费,被告人赵某某强行闯过。被害人崔某甲、吴某某听到有人喊:该车没有交费,把他拦住。崔某甲、吴某某就站在该车的正前方,进行拦截。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驾驶的车辆会对前方拦车的崔某甲、吴某某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仍故意加大油门强行向前行驶,致使崔某甲、吴某某二人被该车轧伤。崔某甲左小腿软组织广泛性开发挫裂撕脱,右足背大面积广泛性皮肤撕脱,左颈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吴某某面部皮肤擦伤及双下肢软组织撕脱伴胫腓骨骨折,小脑幕硬膜下出血,左胫腓骨骨折,右内踝骨折。经鉴定,二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①证人余某某证实,陈集镇到马店镇的主路封了,很多过往重型车辆经过她生产队,生产队组织设卡收费。事发当晚,第二辆货车交钱走时,排在第三辆车,也就是肇事轧坏人的货车,就加大油门冲过去,他们想拦没办拦,当时吴某某和崔某甲就在东边,这时他们几个就喊吴某某和崔某甲,说这辆车(指肇事车)没给钱。同时他们几个也在后面追这辆车,当她追到这辆车的后面时,离车只有一米多远时,她当时在车的左后方,她看见那辆车前轮把崔某甲给轧倒了,这辆车还在加油门往前冲,接着车后轮也崔某甲从身上轧过去,他就在后面喊那辆车:你把人轧倒了,你还跑。这时她从吴某某和崔某甲身边跑过去时,发现他们两个都被轧倒了,她也顾不上他们两个,她就加速去追那辆车,跑了二十米左右,才追上这辆车,拦在车头左侧,她左手拽着驾驶室旁边的倒车镜,右手拍车门玻璃,嘴里喊那辆货车司机:你赶快停车,你把人轧倒了。然后她又被货车拖着走了十来米远,这时在对面来了一辆货车,货车跑不掉了,同时后面的人也追上来了,货车才靠边停下,但是司机坐在驾驶室里,车门从里面都锁住了,一直没有下车,这时有人报警,一直等到警察来了以后,司机才下车。
②证人崔某乙证实,陈集镇通往马店镇的主路,在两个月前为修路封了,过往重型车辆经过她生产队,于是群众自发组织设卡收费。事发当晚,崔某甲、吴某某被货车轧伤,两人受伤时相距大约一米远,都是头朝东,面朝上,都伤在小腿部位。车是距离肇事地点二三十米才被拦停。当时,她报了警。
③证人刘某某证实,自从安徽马店镇修路,大路被封后,很多车辆从他们生产队的路经过,群众就组织拦车收费。事发当晚,司机在轧倒人后,仍然加大油门往前行驶,当时人很多,余培风跑在最前面,拽着货车的倒车镜,他们把该车拦停。
④证人何某某证实,2014年11月19日晚上,经过事发地点时,赵某某开车在他前面走,赵某某没有交费,路边收费的人就撵,后赵某某的货车被拦停。他开车经过时发现,路中间睡着两个人,一个老奶奶睡在路北边,一个老头子睡在路南边,两个人腿上都在流血,老头子脸上也在流血,看样子是赵某某车轧的,他赶紧下车,叫人报警。
⑤证人陈某某证实,拦路收费时,崔某甲、吴某某被货车轧伤,肇事车在距离肇事地点三、四十米远的地方被拦停。
2、被害人陈述:
①崔某甲陈述,2014年11月19日晚上9点钟左右,她、吴某某和生产队其他群众,都在邻居张某某家门口的生产路上拦路,向过往重载货车收费。当时天已经晚了,她和吴某某回家,刚走不远,她听见后面有人在喊他们说:你们两个把这车拦住,他没给钱。于是他们两人就转过身往西看,发现一辆货车往东朝他们跟前来,离他们有六、七米远,这时他们两个就向那辆货车摆手,嘴里还喊:后面人说没给钱,给钱,给钱。可是那辆货车没有停车的意思,这时她和吴某某并排站在路中间,吴某某站在她左手边,他站在路北边,接着车加着油门已经来到他们两个跟前,车一点刹车停车的意思都没有,于是他们两个就边摆着手,边往后退,车离他们不到一米远,车还在加着油门前东冲,她这时正好站在货车的正前方,然后她就想往路边撤,但已经来不及了,那辆货车就直接把她给撞倒了,她是仰面躺在地上,货车直接从她身上轧过去,车没有停,还在往东跑,这时其他人就在后面撵货车,追了几十米远车才被拦停,这时他听见有人在说那个肇事货车:人撞倒了,你还不停车,还能跑这么远。他又听见还有人用手在拍货车,这时他才感觉到两条腿非常疼,疼得她啥也不知道了。
②吴某某陈述,2014年11月19日晚上9点钟左右,他和崔某甲、余某某、陈某某、崔某乙等十多人,在邻居张某某家门口的生产路上拦路,这条路是通往安徽省马店镇西圩村桅杆组,目的向过往重载货车收费。当时天已经晚了,他和崔某甲回家,沿着这条生产路往东走,他们刚走不远,就听见后面有人在喊他们说:这辆车没有给钱,你们两个把这车拦住,瞧瞧。于是他们两人就转过身往西看,前面的两辆货车刚从他们身边往东走过去,这时后面人还在说:把这辆车拦住,这辆车没给钱。这时他看见一辆货车亮着大灯,加着油门朝他们跟前来,离他们有两、三丈远时,他们两个就向那辆货车摆手,嘴里还喊:站住,站住。可是那辆货车一直加着油门往前冲,他和崔某甲就并排站在路上,他站在路南边,崔某甲站在路北边,路只有三米多宽,他们就站在那等车过来,同时摆手示意货车停车,当货车来到他们跟前时,货车仍然没有停车的意思,仍加着油门往前冲,货车距离他们只有一米远的时候,他们就往后退着走,同时还一直在摆手,示意货车停车,可是货车根本不理他们,继续加着油门往前走,他就往路边撤,但已经来不及了,货车车头直接把他们两个给推倒了,货车停也没停的从他们两个身上轧过去,当时他昏迷了,啥也不知道了。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当天晚上七点钟左右,他从固始县蒋集镇沙厂拉了一满车沙往安徽方向运,因为陈集到安徽马店的主路封了,他们这些货车只能找小路往马店去,他当天选的是从陈集镇土楼村李营组往马店镇西圩村去的小土路,他车到李营组时已经是夜里九点多,这时在李营组的路上有一群人拦过往重载货车收费,这条路拦路收费已不是第一天了,从陈集到马店的主路封了开始到现在,李营组群众就开始在这条路上设卡,拦路向过往重载货收费。当时在他车前面有一辆货车,拉的是一满车石沫,被拦住后,向那些拦路的群众交钱了,然后该车被放行,他的车就紧跟着前面的车,他不想交钱,他就加着油门从那些拦路的群众当中冲了过去,刚冲过去大约十多米远,因为他毕竟是重载车,车速不快,于是拦路的其中两个人追上他的车,他看见是一个老头和一个老奶奶,就是后来被他车轧坏的两个人,都在六、七十岁左右,他当时没看到其他人,他看见他们两个追上他车后,就直接站在他的车头前面,他们两个其中一只手拽着他车两边的后视镜,另一只手在拍他车前挡风玻璃,示意让他停车,这时他的货车还在往前走,没有停,他心里想冲过去逃避这次收费,当时他的车速大约在十迈左右,他就加大油门,并按喇叭,想把他们两个吓走,可是他们两个不害怕,他的车就推着他们两个往前走,接着他们两个被他车给推摔倒了,这时他就感觉他车的后轮像是轧着什么东西,但当时他也没有停车,他的车还在往前走,大约走了三、四米远时,他听见有人在叫唤,接着后面还有人喊:把人轧坏了,还跑。这时他就准备停车,想把车往边靠,后面的人追上他,拍着他的车,示意让他停车,他当时看人多,他就没敢停车,害怕挨打,车继续往前行驶,同时把他的车门给锁住,车门都锁好后,大约走了三、四十米远,他才把车靠边停好,他坐在车里没敢下车,这时他在车里打电话报警,一直等警察来了之后,他才下车的。当时没有停车时因为他那时还想着逃跑,想逃过这一次的收费,当时他没有想这么多,再说他车走的很慢,而且还加大油门,同时还按喇叭,他以为这两个人会因为害怕自行躲避他车,谁知她们两个不害怕,没有躲避他车,才导致被他车轧坏。
4、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崔某甲、吴某某身体损伤情况。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到案情况。
7、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案发及立案侦查的情况。
②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③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辩解称,二被害人被轧伤不是其故意所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康学
审判员 陈 岩
审判员 袁从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长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