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涛寻衅滋事罪案

2016-07-08 20:09
刘学涛寻衅滋事罪案
提交日期:2013-08-10 00:03:33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封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学涛,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6月8日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8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学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学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刘学涛酒后持一把菜刀从家中出来走到本村街上,碰到被害人张克富与其打招呼,刘学涛用手中的菜刀将张克富胸部砍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克富胸部之损伤属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刘学涛与受害人张克富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2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学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情况说明、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被害人张克富的陈述;证人刘××、张××、张××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学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学涛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受害人损失,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学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怀 勇

                                       二0一三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吕 蓓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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