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六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安阳市开发区后营与网友(受害人)曾某某见面,两人见面后在开发区后营4排15号旅社215房间休息。当天下午15时许,赵某某趁受害人曾某某从215房间出去上厕所之机,将房间内被害人的一部三星手机(型号为9006)、现金人民币4500元、1000韩元面额9张、1美元面额2张、20港元面额1张偷走后逃跑。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96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辩解其仅偷到一部手机和几百元现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安阳市开发区后营与曾某某见面,两人见面后在开发区后营4排15号旅社215房间休息。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曾某某从215房间出去之机,将房间内曾某某的一部三星9006手机、现金人民币4500元、1000韩元面额9张、1美元面额2张、20港元面额1张偷走后逃跑。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960元。现赃款赃物均已被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9月初,其通过微信认识一个女网友。21日其和女网友在后营村见面,后趁她去厕所时,拿走她的白色三星手机和红色钱包,其把手机卖给了老肥,红色钱包里有一张身份证,9000韩币、两张1美元、港币20。
被害人曾某某陈述证实,其通过微信认识一个自称叫赵风的网友。9月21日其和赵风在后营见面。其上厕所时挎包里的手机和钱包不见了。被盗一部白色三星9006手机、4500元现金、韩币9000、港币20、2美元。被盗4500元是其借伍经理5000元花了几百剩下的钱。
证人伍某某证言证实,曾某某2014年9月19日说家里有事向其借5000元,21日晚上曾某某到店里说手机和钱被偷了。
证人裴某某(绰号老肥)证言证实,其帮赵某某把他的摩托车拉到修摩托车的门市后,他从怀里掏出一部手机和一个钱包,说是在路边拾的。其就给了他600元买了这部白色三星手机。
被盗三星手机价格为2960元鉴定意见、曾某某辨认赵某某笔录、扣押和返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赵某某所持的其盗窃现金仅300余元的辩解,经查,被害人曾某某案发后及时报案,其陈述的被盗窃情况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确实可信,而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不稳定,有避重就轻之嫌。综上,对被告人赵某某的相关辩解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基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均已被追回,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所退赃款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魏 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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