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敬德,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魏光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庆林,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涛,汤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研科,汤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敬德诉汤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阎丽杰
审判员 蔡 梅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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