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与王强茂、韩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15:07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二初字第83号
原告李涛,男,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王强茂,男,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韩雨,女,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李涛诉被告王强茂、韩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日本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送达给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强茂、韩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8日,二被告称其生意资金紧张,借我现金130000元,并许诺会尽快偿还,且支付利息。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仍一直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共计1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被告王强茂、韩雨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被告王强茂、韩雨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李涛借款130000元,双方在长垣县中医院李强的车内,原告李涛将现金130000元给付被告王强茂、韩雨,同时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涛现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借款人:王强茂、韩雨,2013年4月2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被告王强茂、韩雨在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并有李强、宋帅恒在场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强茂、韩雨借原告李涛现金13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双方约定利息的过高部分,要求被告王强茂、韩雨支付利息30000元,因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强茂、韩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涛借款130000元及利息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500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王强茂、韩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平
审 判 员  程国伟
人民陪审员  乔钦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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