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288号
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广付,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闻卫生,义马市千秋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万欣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宏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荣甫,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加升,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万欣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72元,减半收取7586元,由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年法
代理审判员 苏海涛
人民陪审员 张晶晶
二○一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