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喜平,女。
委托代理人许限芙,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永纪,男。
委托代理人唐战立,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鑫,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英娜,女。
上诉人贺喜平因与被上诉人韩永纪、原审被告宋英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初第0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喜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限芙,上诉人韩永纪的委托代理人唐战立,原审被告宋英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初第018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贺喜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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