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5:0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3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姚某某,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年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