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彦琨诈骗案

2016-07-08 20:08
何彦琨诈骗案
提交日期:2013-08-09 23:58:45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封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彦琨,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3年6月5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彦琨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玲、杜心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彦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份,被告人何彦琨的本家兄弟何彦凯让他帮忙办理B2驾驶证,并给了何彦琨5300元现金。何彦琨在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通过封丘县民政局门口墙上的假证广告以150元钱的价格为何彦凯办理了一张假的B2驾驶证,并于2012年5月10日将假驾驶证邮寄给在山西做生意的何彦凯。何彦琨并未告知何彦凯此证是假的,直至何彦凯持这张假驾驶证在山西朔州开车时被交警查扣,何彦凯才知道被骗。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明等;证人闫××、金××的证言;被害人何彦凯的陈述;被告人何彦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彦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彦琨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伪造的何彦凯驾驶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马 恒 伟  

                                        二0一三 年 七 月 八 日

                                           代书记员  吕 蓓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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