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
提交日期:2013-08-09 23:57:15 |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封刑初字第138号 |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天才,男,1945年7月1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天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玲、唐欢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天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高天才在其儿子高良所经营的河南金桥起重有限公司西北角的菜地中种植了大量罂粟。2013年5月10日15时许,封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将所有罂粟铲除,经清点共计五百四十一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封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等;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范××、高×证言;被告人高天才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天才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对其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天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马 恒 伟 二0一三 年 七 月 八 日 代书记员 吕 蓓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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