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涛故意伤害案 |
提交日期:2013-08-09 23:38:37 |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封刑初字第101号 |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永涛,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毕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12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3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永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会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永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高永涛在封丘县鲁岗乡高产角村因琐事与潘店乡大岸村村民王章旺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高永涛将王章旺打伤,致使其右耳鼓膜穿孔。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章旺右耳损伤属轻伤。 另查明,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与受害人在封丘县公安局鲁岗派出所达成了刑事案件调解书,被告人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受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高永涛的身份证明、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等;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岳××、李××、高××等人证言;被害人王章旺的陈述;被告人高永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永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对其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及悔罪表现,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永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马 恒 伟 二0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代书记员 吕 蓓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