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敏与杨建林、宝丰县龙泉瑞鑫多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14:37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会敏,女。
委托代理人随伟杰,男,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林,男。
原审被告宝丰县龙泉瑞鑫多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会敏,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会敏与被上诉人杨建林、原审被告宝丰县龙泉瑞鑫多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会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会敏于2015年2月2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会敏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会敏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9800元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郭国会
审判员  万军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邢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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