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403号
原告赵保伟,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生。
被告张钊,男,维吾尔族,1990年10月20日生。
被告李鹏,男,汉族,1991年1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伟诉被告张钊、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保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保伟负担。
审 判 长 韩平华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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