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470号
原告张海军,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清芳,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詹专建,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李清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留锋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