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伟与王香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4:33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9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拴群,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留峰

审判员  张慧芳

审判员  聂建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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