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9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拴群,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留峰
审判员 张慧芳
审判员 聂建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