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婉凤诉被告陈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20 14:33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095号
原告李婉凤,女。1981年生。
委托代理人黄池付,男,1972年生。
被告陈保国,男,1956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婉凤诉被告陈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慧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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