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4:32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391号
原告任某某,男,1957年5月7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敏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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