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皱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4:32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李某,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
原告皱某某,男,汉族。
被告方某某,男,46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皱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皱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皱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锦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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