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596号
原告杨士运。
被告邓建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运诉被告邓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士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瑞刚
审 判 员 王 秀
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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