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二初字第119-1号
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鲁贵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景霞,金博大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亚男,金博大律师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中段路东(紫薇大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肖延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其法定代表人肖延波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批捕(安文检批捕(2014)12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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