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丽萍因与被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国光灯饰有限公司、熊新峰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4:2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丽萍,女,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立,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支行。
负责人:魏艳红,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负责人:张凤鸣,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国光灯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熊新峰,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赵丽萍因与被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国光灯饰有限公司、熊新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丽萍申请再审称: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审判决显失公正。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赵丽萍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丽萍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丽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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