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麦成与贾正伟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4:19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439号
原告:王麦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正伟,男,30岁,汉族。
原告王麦成诉被告贾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诉讼中,原告王麦成不能提供被告贾正伟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麦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王麦成不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海顺
审 判 员  关胜真
人民陪审员  姚春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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