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鑫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骆藏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14:19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952号
原告濮阳市鑫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苏北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23296-9。
法定代表人张景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敏,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藏伟,男,成年,汉族。
原告濮阳市鑫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骆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骆藏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被告长期不在居住地居住,无法送达,原告又逾期未缴纳公告费,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濮阳市鑫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艳丽
审 判 员  韩美玲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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