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东盗窃案 |
提交日期:2013-08-09 23:23:19 |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封刑初字第081号 |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东东,男,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2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东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会领、唐欢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东东用捡到的钥匙将李云停放在封丘县潘店镇村阳光温泉门口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170元。 另查明,案发后赃物电动自行车已归还被害人。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东东到封丘县公安局潘店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正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收到条、情况说明、投案证明等;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刘××、李××、蔡××的证言;被害人孙云的陈述;被告人李东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并主动归还赃物,对其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东东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马 恒 伟 二0一三 年 五 月 七 日 代书记员 吕 蓓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