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安法破字第1-1-5号
申请人:安阳市染料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化工路北段。
负责人:贺海防。
本院审理的安阳染料厂破产还债一案,已于2014年10月17日以(2009)安法破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安阳染料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效,由安阳染料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执行。现破产案件管理人以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为由,提请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因原安阳染料厂部分职工尚未安置,部分债权尚未清收,可能产生诉讼案件,故申请保留安阳染料厂破产案件管理人,继续完成上述工作。
本院经审理认为,安阳染料厂破产案件管理人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染料厂破产还债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三、保留破产案件管理人,继续清收债权、安置职工。
案件受理费74537.4元,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魏功营
审判员 蔺晓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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