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建筑材料总公司破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4:07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安法破字第23-1-3号
申请人:安阳市建筑材料总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
2014年6月28日,安阳市建筑材料总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不足以安置职工,请求本院终结安阳市建筑材料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安阳市建筑材料总公司破产一案,经管理人清算,其破产财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终结安阳市建筑材料总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 红 卫
审判员 李 建 军
审判员 王 志 广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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