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民犯故意伤害案 |
提交日期:2013-08-09 23:20:08 |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封刑初字第076号 |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爱民,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5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3年3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好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艳丽,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爱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会领、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爱民及其辩护人范好学、冯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爱民的哥哥王爱胜(已判刑)因家庭生活方面的问题在封丘县生产公司其批发门市部仓库内与其妻子陈运景发生矛盾。陈运景之弟陈运恒接到陈运景的电话赶到并和王爱胜发生打斗。后陈运恒便出了生产公司向东跑,王爱胜追撵陈运恒的同时打电话叫王爱岭、贾彦曾、郭新顺等人来帮忙。期间,陈运恒便跑到封丘县北街口其亲戚李云贵家躲藏起来。这时,被告人王爱民和其弟弟王留成(已判刑)、王留成的朋友刘勇(已判刑)、王爱岭、贾彦曾、郭新顺等人也闻讯赶到李云贵家门口,随后,在李云贵家与陈运恒再次发生打斗。李云贵不让双方在他家打架,并将陈运恒送到北街小火车道附近。李云贵回来后,王爱民、王留成、刘勇便骑摩托车追赶陈运恒,追到大胖涮锅城南50米处撵上陈运恒,并对其拳打脚踢,陈运恒晕倒在地。贾彦曾见状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陈运恒送至封丘县人民医院救治。8月7日凌晨3时许陈运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陈运恒因剧烈活动、情绪激动、外伤、心脏疾患诱发室上性心动过速导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爱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人王爱民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王爱胜、刘勇、王留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贾××、万××、郭××、李××等人的证言;4、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等鉴定意见;5、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书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受害人陈运恒的死亡系多种结果造成的,且受害人有一定过错;2、王爱民系从犯;3、被告人王爱民系自首;4、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家好;6、被告人身患多种疾病,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提供如下证据:1、封丘县刑侦大队投案证明一份;2、封公法鉴字(2005)第s0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3、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05)理检字第2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一份、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05)理检字第27号书证字第31号证审意见书;4、新公刑技法(尸体)字第246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5、赔偿协议;6、奖励登记(报告)表;7、退伍军人鉴定表;8、封丘县公安局城关镇无犯罪记录证明;9、诊断证明书;10、电子胃镜检查报告单;11、封丘县人民医院彩超影像(US)报告单;12、封丘县城关镇北街村委会证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爱民的哥哥王爱胜(已判刑)因家庭生活方面的问题在封丘县生产公司其批发门市部仓库内与其妻子陈运景发生矛盾。陈运景之弟陈运恒接到陈运景的电话赶到并和王爱胜发生打斗。后陈运恒便出了生产公司向东跑,王爱胜追撵陈运恒的同时打电话叫王爱岭、贾彦曾、郭新顺等人来帮忙。期间,陈运恒便跑到封丘县北街口其亲戚李云贵家躲藏起来。这时,被告人王爱民和其弟弟王留成(已判刑)、王留成的朋友刘勇(已判刑)、王爱岭、贾彦曾、郭新顺等人也闻讯赶到李云贵家门口,随后,在李云贵家与陈运恒再次发生打斗。李云贵不让双方在他家打架,并将陈运恒送到北街小火车道附近。李云贵回来后,王爱民、王留成、刘勇便骑摩托车追赶陈运恒,追到大胖涮锅城南50米处撵上陈运恒,并对其拳打脚踢,陈运恒晕倒在地。贾彦曾见状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陈运恒送至封丘县人民医院救治。8月7日凌晨3时许陈运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陈运恒因剧烈活动、情绪激动、外伤、心脏疾患诱发室上性心动过速导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王爱民到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2006年5月11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2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爱民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爱民供述了在2005年8月6日下午19时许,参与了王爱胜和陈运景、陈运军、陈运恒等人打架的事了。并承认和王爱胜、王留成、刘勇打陈运恒了。地点是在北场大胖涮锅城附近。这几年我一直外逃,在新疆打工,今天(2013年3月18日)我来投案自首了。 2、同案犯王爱胜、刘勇、王留成的供述和辩解; 王爱胜陈述了当天下午喝多了在生产公司睡觉,与其爱人陈运景生气,陈运景就给其弟陈运恒打电话,陈运恒去到后与王爱胜发生打架,王爱胜就给贾彦曾、郭新顺、王爱岭打电话,并追已跑的陈运恒,追到李红旗家,李红旗不让在他家打架,就把陈运恒送过火车道,然后王爱民、郭新顺、贾彦曾骑车去追了,自己撵到北场小永饭店对面见陈运恒躺在地上。 刘勇陈述了当天下午6点左右,其同学王留成给他打电话,他骑摩托车带着王留成去北关口往北,到大胖涮锅城南边不远看到王留成、王爱民对小恒拳打脚踢,陈运恒蹲到地上,自己去挡留成,不让他打,一边搀陈运恒,后几个人过来了把他挤到了一边。 王留成陈述了在案发当天于同案犯王爱胜、王爱民、刘勇追打陈运恒了。 3、证人陈××、贾××、万××、郭××、李××等人的证言; 陈××证实了看到王留成、刘勇、王爱民三人打陈运恒,把陈运恒打倒在地。王爱民拿个T型锁朝陈运恒头上夯,王留成、刘勇连跺带踢乱打。都是朝肚上头上打的。 贾××证实了看到王爱民、王留成、刘勇和另外一个小青年围着陈运恒打。 万××证实了当天下午陈运恒往大胖涮锅城跑时,去追的有王爱民。 郭××证实了王爱胜给我打电话叫去了,我走到时,陈运恒躺倒在地上,王爱民往南走了。 李××证实了他把陈运恒送到铁道北,有三辆摩托车追过去了。 4、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等鉴定意见; 证实了被害人陈运恒系因剧烈活动、情绪激动、外伤、心脏疾患诱发室上性心动过速导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5、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书证; 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和因故意伤害罪同案犯王爱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王留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王爱民于2013年3月18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爱民生于1976年2月29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前科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爱民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赔偿协议证实了被告人王爱民的家属在案发后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自然状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对其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爱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恒 伟 审 判 员 张 清 松 审 判 员 张 军 锋 二0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吕 蓓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