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李政单位行贿案

2016-07-08 20:08
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李政单位行贿案
提交日期:2013-08-09 18:48:03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封刑初字第038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任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吕书贵,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

被告人李政,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行贿2012年5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犯罪2012年5月28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8月10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单位行贿犯罪,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2)17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政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凌云、尹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吕书贵及被告人李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单位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为了能使本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新乡市市区联社顺利取得贷款,多次由法定代表人李政向农村信用社领导行贿。

1、2004年9月份左右,李政在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对面的加油站,送给刘平臣3万元人民币。

2、2005年春节前,李政在刘平臣所住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家属院楼下,送给刘平臣30万元人民币,2005年春节后,刘平臣在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办公室,退给李政20万元人民币。

3、2005年夏天,刘平臣在新乡市成祥宾馆打牌,让李政送2万元人民币,因李政当时在山东出差购置设备,让司机李向晨(已于2009年10月病故)到新乡市成祥宾馆送给刘平臣2万元人民币。

4、2006年10月左右,刘平臣在新乡市成祥宾馆打牌,让李政送3万元人民币,李政到新乡市成祥宾馆送给刘平臣3万元人民币,刘平臣收到后将3万元用于打麻将。

5、2008年5月左右,刘平臣以到北京看病为由,给李政要10万元人民币,李政在新乡市黄河宾馆送给刘平臣9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单位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为了能使本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新乡市市区联社顺利取得贷款,多次由法定代表人李政向农村信用社新乡市市区联社主任张新春行贿。

1、2004年5月份左右,李政以张新春的名义在中行新乡支行下属营业厅办理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折卡,在市区联社送给张新春。

2、2005年春节前,张新春让李政从市区联社王村信用社办理贷款25万元用于其个人买房。款贷出后李政安排司机李向晨将25万元贷款送给张新春。

3、2007年7月份,张新春以到省联社跑事为由,让李政为其提供10万元资金。事后,李政在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送给张新春人民币10万元。

4、2004年6月,李政在郑州花园路丹尼斯百货送给张新春一块价值29000元的欧米茄手表。

5、2006年下半年,李政在郑州市送给张新春一台价值16000元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政为本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书证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新乡市广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新乡市广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营业贷款审批表、李政贷款账目复印件,中国银行存款转账凭条,获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人张××、刘××、韩××、吕××、段××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政的供述。

被告单位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

经依法审理查明:一、被告单位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为了能使本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新乡市市区联社顺利取得贷款,多次由法定代表人李政向农村信用社领导行贿。

1、2004年9月份左右,李政在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对面的加油站,送给刘平臣3万元人民币。

2、2005年春节前,李政在刘平臣所住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家属院楼下,送给刘平臣30万元人民币,2005年春节后,刘平臣在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办公室,退给李政20万元人民币。

3、2005年夏天,刘平臣在新乡市成祥宾馆打牌,让李政送2万元人民币,因李政当时在山东出差购置设备,让司机李向晨(已于2009年10月病故)到新乡市成祥宾馆送给刘平臣2万元人民币。

4、2006年10月左右,刘平臣在新乡市成祥宾馆打牌,让李政送3万元人民币,李政到新乡市成祥宾馆送给刘平臣3万元人民币,刘平臣收到后将3万元用于打麻将。

5、2008年5月左右,刘平臣以到北京看病为由,给李政要10万元人民币,李政在新乡市黄河宾馆送给刘平臣9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单位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为了能使本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新乡市市区联社顺利取得贷款,多次由法定代表人李政向农村信用社新乡市市区联社主任张新春行贿。

1、2004年5月份左右,李政以张新春的名义在中行新乡支行下属营业厅办理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折卡,在市区联社送给张新春。

2、2005年春节前,张新春让李政从市区联社王村信用社办理贷款25万元用于其个人买房。款贷出后李政安排司机李向晨将25万元贷款送给张新春。

3、2007年7月份,张新春以到省联社跑事为由,让李政为其提供10万元资金。事后,李政在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送给张新春人民币10万元。

4、2004年6月,李政在郑州花园路丹尼斯百货送给张新春一块价值29000元的欧米茄手表。

5、2006年下半年,李政在郑州市送给张新春一台价值16000元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政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2004年9月份左右,我在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对面的加油站,送给刘平臣3万元人民币;2005年春节前,在刘平臣所住的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家属院楼下,送给刘平臣30万元人民币,2005年春节前后,刘平臣在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办公室,退给我20万元人民币;2005年夏天,刘平臣在新乡市成祥宾馆打牌,让我送2万元人民币,因我当时在山东出差购置设备,就让司机李向晨到新乡市成祥宾馆送给刘平臣2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左右,刘平臣在新乡市成祥宾馆打牌,让我送3万元人民币,我到新乡市成祥宾馆送给刘平臣3万元人民币,刘平臣收到后将3万元用于打麻将;2008年5月左右,刘平臣说要到北京看病,给我要10万元人民币,我在新乡市黄河宾馆送给刘平臣9万元人民币。2004年5月份左右,我以张新春的名义在中行新乡支行下属营业厅办理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折卡,在市区联社送给张新春;2005年春节前,张新春让我从市区联社王村信用社办理贷款25万元用于其个人买房。款贷出后我安排司机李向晨将25万元贷款送给张新春;2007年7月份,我在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送给张新春人民币10万元;2004年6月,我在郑州花园路丹尼斯百货送给张新春一块价值29000元的欧米茄手表;2006年下半年,我在郑州市送给张新春一台价值16000元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

2、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李政出生于1963年4月12日出生,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证人刘××证言

证明了2004年9月份左右,李政在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对面的加油站,送给刘平臣3万元人民币;2005年春节前,李政在刘平臣所住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家属院楼下,送给刘平臣30万元人民币,2005年春节前后,刘平臣在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办公室,退给李政20万元人民币;2005年夏天,刘平臣在新乡市成祥宾馆打牌,让李政送2万元人民币,因李政当时在山东出差购置设备,让司机李向晨(已于2009年10月病故)到新乡市成祥宾馆送给刘平臣2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左右,刘平臣在新乡市成祥宾馆打牌,让李政送3万元人民币,李政到新乡市成祥宾馆送给刘平臣3万元人民币,刘平臣收到后将3万元用于打麻将;2008年5月左右,刘平臣以到北京看病为由,给李政要10万元人民币,李政在新乡市黄河宾馆送给刘平臣9万元人民币。

4、证人张××证言

证明了200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政以张新春的名义在中行新乡支行下属营业厅办理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折卡,在市区联社送给张新春;2005年春节前,张新春让李政从市区联社王村信用社办理贷款25万元用于其个人买房。款贷出后被告人李政安排司机李向晨将25万元贷款送给张新春;2007年7月份,被告人李政在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送给张新春人民币10万元;2004年6月,被告人李政在郑州花园路丹尼斯百货送给张新春一块价值29000元的欧米茄手表;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政在郑州市送给张新春一台价值16000元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

5、证人韩××、吕××、段××的证言;

均证明李政从刘平臣任职的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事实。

6、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新乡市广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身份情况

证明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新乡市广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身份情况。

7、李政贷款项目复印件

证明刘平臣担任新乡市区农村信用联社、新乡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期间,被告单位及李政分多次从新乡市区农村信用联社、新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共计4000多万元人民币;说明李政从刘平臣任职的农村信用的贷款项目的情况

8、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新乡市广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营业贷款审批表、中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

证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政通过时任信用联社主任张新春先后从新乡市市区联社办理贷款3700多万元的事实。

9、获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证明自2004年至2007年,被告单位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政多次向时任新乡市市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张新春行贿350000、200000、欧米茄手表一块价值29000元、东芝笔记本电脑台价值160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政为本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政认罪态度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新乡市天隆涂布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政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志 民

                                         审 判 员    张 军 锋

                                         审 判 员    赵 瑞 社

                                      二 0 一 三 年 七 月 八 日

                                         代书记员    吕 蓓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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