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二初字第41号
原告王丛芹,女,1971年3月21日生。
被告王红军,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丛芹诉被告王红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丛芹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丛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文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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