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一初字第23号
原告王峰,男,汉族,1980年5月4日生。
被告张涛,男,汉族,1992年3月22日生。
原告王峰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毋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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