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与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54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291号
原告贾某某,男,1991年10月25日生。
被告潘某某,女,1989年5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808.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立
审 判 员  任晓妮
人民陪审员  刘海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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