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少谋、李淑琴与张楠、陈玉成、李增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51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318号
原告亢少谋,男,1964年12月1日生。
原告李淑琴,女,1965年2月10日生。
被告张楠,女,成年。
被告陈玉成,男,成年,系被告张楠丈夫。
被告李增进,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亢少谋、李淑琴与被告张楠、陈玉成、李增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亢少谋、李淑琴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亢少谋、李淑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亢少谋、李淑琴负担。
审判员  任晓妮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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