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44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302号
原告牛某某,女,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江某某,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冯立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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