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北初字第00277号
原告范春荣,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史国,男,约50多岁,汉族。
被告史建设,男,约50多岁,汉族。
被告苗有利,男,约40多岁,汉族。
被告苗水龙,男,约70多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国永,系苗水龙儿子。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春荣与被告史国、史建设、苗有利、苗水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春荣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
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时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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