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鑫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43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二金初字第00036号
原告高金鑫,男,汉族,1996年6月8日生。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管作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耕,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鑫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金鑫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金鑫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吴明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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