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00317号
原告李体娥,女,汉族,1952年9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振国,公民,男,汉族,1951年5月12日生。
被告武陟县木城镇西街街民委员会。
负责人孙保军,街长。
委托代理人王青梅,武陟县司法局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体娥与被告武陟县木城镇西街街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体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陟县木城镇西街街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武陟县木城镇西街街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体娥撤回对被告武陟县木城镇西街街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明慧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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