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42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267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  位青杰
陪 审 员  冯英英
陪 审 员  魏继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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