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78号
原告武陟县纺织印染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冯新芳,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三和,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马桩(又名崔国忠),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纺织印染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崔马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武陟县纺织印染厂破产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慧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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