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王恩鹏,男,汉族,1949年8月22日生。
被告李帅帅,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陶建国,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鹏与被告李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恩鹏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慧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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