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42号
原告宁爱琴,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晓意,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爱琴与被告何晓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成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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