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王传喜,男,194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明新,男,成年,汉族。
被告梁海通,男,成年,汉族。
被告谢有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喜与被告崔明新、梁海通、谢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王传喜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慧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