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喜与崔明新、梁海通、谢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42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王传喜,男,194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明新,男,成年,汉族。
被告梁海通,男,成年,汉族。
被告谢有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喜与被告崔明新、梁海通、谢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王传喜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慧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