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222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
被告王某,女,回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冯立军
陪审员 荆晓明
陪审员 冯英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何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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