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00318号
原告赵娜,女,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
被告索兴旺,男,成年,汉族。
被告侯小凤,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娜与被告索兴旺、侯小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成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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