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证与董顺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41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界初字第3号
原告董保证,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文,博爱县司法局孝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顺超,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
案由:健康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证与被告董顺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保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继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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