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云初第21号
原告张二孬,男,1967年6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康冬梅,女,1968年12月10日生,系张二孬妻子。
被告薛东生,男,1973年4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孬诉被告薛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二孬撤回对被告薛东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许林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