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二初字第19号
原告李晓荣,女,1972年4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焦玉玲,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涛,男,1982年11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荣诉被告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万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