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85号
原告侯道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新振,男,汉族。(系原告父亲)
被告史志飞,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小停,女,汉族。(系被告史志飞母亲)
委托代理人史和平,男,汉族。
被告侯德锴,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道光与被告史志飞、侯德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道光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道光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侯道光负担。
审判长 张小亮
陪审员 武利强
陪审员 史小雨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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