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一初字第236号
原告牛某某,男,1966年3月8日生。
被告马某某,女,1967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某甲,男,1990年4月23日生,系马某某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宁
